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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公安局再查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犯罪案件 治安处罚24人

临江市公安局再查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犯罪案件 治安处罚24人

《临江市公安局再查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犯罪案件 治安处罚24人》内容简介
临江市公安局再查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违法犯罪案件 治安处罚24人

● 依法打击处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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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法治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连日来,临江市公安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再查处10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违法犯罪案件,治安处罚24人!现公布案件如下:

案件一

2月11日17时许,临江市临城村木材检查站防疫卡点执勤处,民警示意一辆棕色轿车停车接受检查时,该车未主动停车接受检查并快速通过,因道路湿滑导致车辆失控,与公路条石发生碰撞后再次加速冲过卡点。根据执勤民警多年经验判断,该车辆可能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临城边境派出所迅速联系大湖派出所协助堵截,同时上报市局指挥中心,在视频监控大队的技术支持下,快速锁定闯卡车辆吉 F3H168 的棕色迈腾轿车。最后,大湖派出所在辖区小广场内拦停车辆,出警民警随即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其身上有很大的酒气,可能涉嫌饮酒驾车。随后交由市局交警大队另案处理。

该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金300元人民币

案件二

蚂蚁河派出所民警在小湖村疫情防控检查点执勤时,一名白山居民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辱骂工作人员,当场被执勤民警强制制服,并带离现场。依法对其裁决治安拘留10日。

案件三

2月10日20时许,兴隆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徐某某在兴隆街东市场东升锅烙铺内提供场所及扑克,现场姜某某、史某、司某某、刘某某四人正在聚集打扑克、王某在一边旁观。该六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徐某某被兴隆边境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5日,史某、司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王某等5人分别处罚金100元人民币。

案件四

2月11日9时许,蚂蚁河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蚂蚁河乡蚂蚁河村村民宫某某(女)、刘某某(男)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商店时未佩戴口罩,对他人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民警当场给予宫某某、刘某某警告处罚。

案件五

2月11日10时许,临江市公安局六道沟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群众易聚集场所检查时,发现谢某在自家中组织黄某、肖某、孙某、张某等4人聚集打麻将。经调查后民警依法给予谢某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金300元人民币,给予黄某、肖某、孙某、张某、石某分别处罚金200元人民币。

案件六

四道沟镇董某,女,在湖北某学校上学,该人于1月7日途径武汉到青岛,于1月12日到松江河,1月22日回到临江双顶山村六社,一直待在家中,在镇村多次排查情况下,未主动汇报湖北疫区返乡人员的事实。后经群众举报,四道沟边境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训诫处罚,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案件七

花山镇珍珠门村民王某(男), 2月7日从四平市回村,花山镇政府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告知外乡返回人员,自行居家隔离14日。期间对其实施每日两次测体温以及健康状况报告登记制度。但王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家中到村里活动,被花山派出所民警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对其当场做出警告处罚,本人在签收治安处罚书时认识到事情严重性,表示隔离期间不再外出。

案件八

花山镇珍珠门村民李某(女), 2月7日从长春市回村,花山派出所民警发现李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离开家中在村里活动,其本人同时经营一家商店,每天接触人员较多,对其他村民人身健康安全带来潜在威胁。花山派出所民警当场对其做出警告处罚,责令其商店暂停营业。

案件九

2月11日,蚂蚁河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检查时发现村民王某某(男)在疫情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检查,执勤民警调查取证后,当场给予王某某警告处罚。

案件十

2月11日16时许,接群众举报称,在府景大厦顺达名车维修二楼有人聚集打麻将,兴隆边境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通过调取室内监控发现徐某某(女)、李某某(男)、刘某某(男)、刁某某(男)四人聚集打麻将的事实经过,该四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法对其四人分别处罚金200元人民币。